1、《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2、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3、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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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6、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7、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8、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9、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10、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1、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2、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3、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4、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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