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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希诺(68818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环球微速讯

发布时间:2023-01-06 17:20:08 来源: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关于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康希诺”、“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自 2022年 1月 1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焦延延、徐峰林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2年 12月 28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焦延延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察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2、与公司高管等人员进行访谈;

3、查阅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4、查阅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等资料;

5、查阅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现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

6、查阅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7、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情况; 8、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董监高承诺履行情况。

二、本次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康希诺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康希诺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康希诺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查阅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公告及合同资料,与负责募集资金使用的高管进行了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相关财务资料,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高管进行了访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信息。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自上市以来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商业化产品涉及新冠疫苗及脑膜炎疫苗,虽然目前已开始推进多种新冠疫苗加强针的接种方案以增强免疫,但未来新冠疫苗市场规模存在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除新冠疫苗相关业务外,公司疫苗市场前景及经营环境不存在重大变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营业务稳步发展。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请公司持续、合理地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中信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要求,对康希诺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信证券认为:自上市以来,康希诺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康希诺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我公司将持续关注康希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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